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 对实施机关或者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存在问题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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