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三十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