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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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