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认为送审稿没有问题或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 (二)认为起草部门应当补充征求意见,或者对重大分歧意见没有合理说明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 (三)认为送审稿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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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