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或者程序; (七)是否与本机关制定的其他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衔接。 对审核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政策法规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政策法规部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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