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权益性审核: (一)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主要涉及业务办理环节、报送资料、管理事项等方面; (二)是否存在泄露税务行政相对人税费保密信息风险。 对审核中发现的明显不适当的规定,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提出删除或者修改的建议。 纳税服务部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