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二十一条制定内容简单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