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制定内容简单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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