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