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