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依次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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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