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依次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依次送交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