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清理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发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务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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