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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