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制定规则

第十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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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