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膳食及肠内营养制备部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工作人员营养筛查技能培训,指导其规范使用营养筛查工具,并完善相关监督考核制度,确保有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完成筛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膳食及肠内营养制备部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原料档案、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工作人员营养筛查技能培训,指导其规范使用营养筛查工具,并完善相关监督考核制度,确保有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完成筛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