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具备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首次营养筛查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结合入院问诊、体格检查等进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再次营养筛查。经筛查确定存在营养风险的,应当及时申请营养评估。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具备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首次营养筛查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结合入院问诊、体格检查等进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再次营养筛查。经筛查确定存在营养风险的,应当及时申请营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