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具备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临床营养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首次营养筛查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结合入院问诊、体格检查等进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再次营养筛查。经筛查确定存在营养风险的,应当及时申请营养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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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