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经临床营养专业培训的医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营养失调病、营养代谢障碍等疾病的诊疗,以及对其他各种疾病的营养支持等。

营养筛查应当由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的医务人员完成。首诊医师是营养筛查的第一责任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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