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宜使用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推荐的营养评估技术或工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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