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宜使用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推荐的营养评估技术或工具。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宜使用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推荐的营养评估技术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