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的医疗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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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