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临床营养评估、考核、质量控制等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