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临床营养评估、考核、质量控制等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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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