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将临床营养科纳入信息化建设范畴整体推进。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