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营养科的质量管理,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标准,不断规范临床营养诊疗活动,持续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营养筛查、评估有关记录应当纳入病历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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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