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营养科的质量管理,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标准,不断规范临床营养诊疗活动,持续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营养筛查、评估有关记录应当纳入病历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营养科的质量管理,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标准,不断规范临床营养诊疗活动,持续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营养筛查、评估有关记录应当纳入病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