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营养科建设情况,制定学科人才培养和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临床营养专业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同时,将临床营养诊疗相关知识、技能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技能培训、考核范畴,并定期进行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对住院患者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的质量控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推动营养评估质量不断提升。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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