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书写、保存病历等医疗文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决策水平,并加强相关诊疗信息统计分析。
营养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患者一般情况、膳食调查、人体测量、人体组成测定、代谢检测、生化检验、临床检查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书写、保存病历等医疗文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决策水平,并加强相关诊疗信息统计分析。
营养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患者一般情况、膳食调查、人体测量、人体组成测定、代谢检测、生化检验、临床检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