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
营养评估应当在接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再次营养评估。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
营养评估应当在接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再次营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