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的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

营养评估应当在接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再次营养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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