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八条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海关总署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核批准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海关总署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