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七条

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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