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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