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