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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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