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可以授权直属海关对其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批,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出具《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