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总署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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