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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