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