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海关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