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和发放。 《检疫许可证》由海关总署统一编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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