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和发放。 《检疫许可证》由海关总署统一编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