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核批准
海关总署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