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审核批准第十条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