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十条

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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