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计划明确分工的司(局)负责起草。有两个以上司(局)的,排在首位的为主办司(局),其他为会办司(局)。 根据工作需要,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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