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计划明确分工的司(局)负责起草。有两个以上司(局)的,排在首位的为主办司(局),其他为会办司(局)。 根据工作需要,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起 草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计划明确分工的司(局)负责起草。有两个以上司(局)的,排在首位的为主办司(局),其他为会办司(局)。 根据工作需要,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