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相关司(局)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经分管业务工作和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批准实施。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