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第八条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相关司(局)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经分管业务工作和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批准实施。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