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司(局)提出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报送时间和起草司(局)等内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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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