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司(局)提出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报送时间和起草司(局)等内容。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