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民政部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逐步实施。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部工作部署,由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汇总后研究拟定,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结合上一年度部立法计划完成情况,由政策法规司对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汇总后研究拟定,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民政部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逐步实施。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部工作部署,由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汇总后研究拟定,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结合上一年度部立法计划完成情况,由政策法规司对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汇总后研究拟定,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