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部政策法规司依照本规定组织、协调民政部立法工作,负责编制并督促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立法协调,审查法规草案并提请部务会议讨论审议,办理其他立法工作。 部其他司(局)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立法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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