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8日印发的《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民办发〔2005〕9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