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8日印发的《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民办发〔2005〕9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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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