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需要翻译外文译本的,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翻译,原起草司(局)、部国际合作司予以协助,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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