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需要翻译外文译本的,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翻译,原起草司(局)、部国际合作司予以协助,按照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