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部领导列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会议讨论或者审议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按时限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一)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民政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三)其他与该草案相关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部领导列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会议讨论或者审议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按时限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一)该草案过去的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民政部对该草案反馈的修改意见; (三)其他与该草案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