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征求民政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归口办理,有关司(局)应当积极配合,依照职责及时回复意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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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