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一条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征求民政部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归口办理,有关司(局)应当积极配合,依照职责及时回复意见。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