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三十条

由民政部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民政部主动提出解释建议的,参照规章解释的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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