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条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第三十条由民政部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民政部主动提出解释建议的,参照规章解释的程序办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