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民政部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立法制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