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立法制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