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民政部负责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规章的清理由原起草司(局)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司做好配合工作。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部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民政部负责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规章的清理由原起草司(局)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司做好配合工作。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部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