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民政部负责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规章的清理由原起草司(局)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司做好配合工作。集中清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由部统一部署。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部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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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