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实施后,由民政部负责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规章的评估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联合规章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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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