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实施后,由民政部负责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规章的评估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联合规章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实施后,由民政部负责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规章的评估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实施,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联合规章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