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解释、评估、清理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民政部命令序号的规章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规章的解释由原起草司(局)起草,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并报部长确定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联合规章的解释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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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