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草案,由部长签署命令公布。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规章公布前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由政策法规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